外國控股公司或個人在法國從事下列活動被視為直接投資:購買、創立或擴大商業資產(fond de commerce)、分公司或個人企業(entreprise à caractère personnel);收購工商、金融、不動產和農業企業或對自己控股企業的增資擴股;相互轉讓法國公司股權。租期6個月以上或含有購買經營權和企業資產期權內容的租借經營方面的投資,也視為直接投資。
歐盟及歐洲經濟區以外的所有其它國家的國民進入法國均需獲得旅游簽證或商務簽證,這種簽證稱之為短期簽證。短期簽證最長有效期通常為三個月。如果外國國民希望在法國居留則應該獲得長期簽證。長期簽證可使外國國民得到可延期的臨時居住許可,也稱作為臨時居留證(carte de séjour temporaire),其期限為一年。
臨時居留證的申請,應在進入法國后的頭兩個月內提出。
臨時居留證發放有兩種情況,即:1、經由主管行政當局衡量評估后發放的證件;2、屬于應當給予(Délivrance de plein droit)范圍內的證件發放。
第二種情況,臨時居留證屬于應當給予。法國1945年11月2日頒布的一道法令(art. L 313-11 du CESEDA),對應當給予設定了一些具體條件,如:未成年兒童或配偶來法國家庭團聚,證明自13周歲起就常住法國,證明10年甚至15年來基本居住在法國;已經與法國人結婚,而且是經常來法國,配偶是法國籍等。
臨時居留之后是長期居留。長期居留證(carte de résident)有效期10年,并可以延續。長期居留證的發放也有兩種情況,即經由主管行政當局衡量評估后的發放,以及屬于應當給予(Délivrance de plein droit)范圍內的發放。在主管行政當局衡量評估的情況下,申請人獲得長期居留證的條件是:申請人至少5年連續不間斷地常住在法國(允許假期等短期離開);如果屬于家庭團聚,而且配偶一方已經具有長期居留身份,申請人連續不間斷居住法國的時間減少至2年;申請人的生活條件,如職業工作、擁有的房屋、孩子入學等也是評估的內容;考察申請人融入法國社會的程度,如語言水平及對法國管理原則的了解等。在應當給予的情況下,要求的條件是:1、申請人的配偶應是法國人(法籍),而且至少結婚兩年并生活在一起(需要拿出證明,如房屋租賃合同、房租收據、報稅單、銀行賬單等),申請人應與配偶一起宣誓,以表明共同生活沒有中斷;2、申請人最近10年期間擁有臨時居留證(學生身份除外),也在此列。當然,應當給予也還有其它一些情況。
外國人在法國打工的政策
法國在外國人在法受薪工作問題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與規章。在移民法中,已存在有關條文,特別是341-4條。此外,勞工法(CODE DU TRAVAIL)341-1到341-7條款,1984年12月14日法令,同年12月21日行政通函,1998年12月14日等通函,也都從各有關方面對這一問題作了規范。